网站首页 > 科技前沿> 文章内容

瑞克科技: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

※发布时间:2023-2-14 0:35:07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瑞克科技: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修订稿)

  原标题:瑞克科技: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修订稿)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司办法》关于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瑞克科技自 2022年 8月 30日挂牌以来,生产经营规范,不存在因重大违法经营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治理规范,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建立完善了企业结构,治理机制运作规范有效;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政处罚的情形;此次发行对象为在册股东(监事)以及外部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是符合《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投资者。根据主办券商核查,挂牌以来,瑞克科技不存在因违规对外、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主办券商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发行人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相关的情形。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瑞克科技依据《公司法》、《公司办法》及《非上市公司监管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了《公司章程》,各项治理制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充分确保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会议记录保存完整。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瑞克科技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进行决议,充分讨论、评估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并持续强化内部管理控制;瑞克科技按关建立了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公司业务经营的有效进行,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违法违规情形。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公平、公允,公司的权益,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综上,主办券商核查后认为,瑞克科技公司治理规范,不存在违反《公司法》、《非上市公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情形。公司在节能环保领域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股票公开转让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本次发行前,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瑞克科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 12月 30日),公司在册股东共计 51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43名,非自然人股东 8名。根据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司本次发行对象 4名,其中新增股东 2名。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为 53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45名,非自然人股东 8名。公司不会因本次股票发行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符合《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瑞克科技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办法》、《信息披露规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瑞克科技本次定向发行严格按照《公司办法》、《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 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 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等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 12月 14日,瑞克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并于 2022年 12月 16日披露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告编号:2022-038)、《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关于拟修订

  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2-043)等相关公告。

  2023年 1月 4日,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项经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年 1月 4日披露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办法》的,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2022年12月14日,瑞克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现有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二)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共 4名,为在册股东(监事)以及外部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均符合《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发行对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国籍 是否有 部门 /职 象 境外永 务 久居留 权 1 李方兴 男 1965年 7 专科 中国 否 监事会 月 2 邓少亮 男 1975年 3 硕士 中国 否 监事 月 3 吕静 男 1982年12 硕士 中国 否 无 月 4 隋东 男 1975年 8 本科 中国 否 无 月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发行对象为4名自然人投资者,其中李方兴及邓少亮为在册股东(监事),吕静、隋东作为新增其他自然人合格投资者。4名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李方兴,男,1965年 7月生,专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1983年 11月至 1991年 3月在大连油脂化学厂工作;1991年 3月至 2000年 3月担任大连华能化工厂调度长;2000年 3月至 2005年 5月担任大连凯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05年 5月至 2021年 4月担任大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厂长;2021年 4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监事会。

  2)邓少亮,男,1973年 3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1998年 8月至 2000年 4月担任化工厂工程师;2000年 5月 2004年 8年担任大连凯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师;2004年 9月至 2006年 12月大连理工大学物理化学理学硕士;2007年 1月至 2008年 3月担任美国 MTI公司项目经理;2008年 4月至 2009年 4月担任大连海鑫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9年 5月至 2021年 4月担任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监事;2021年 4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监事。

  3)吕静,男,1982年 12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2009年 6月至 2014年 1月于学院攻读博士后,2014年 2月至 2019年 1月化工学院任专任研究员,2019年 2月至今任化工学院副研究员。2010年 5月至今任天津市众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年 4月至今任贵州新天合碳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6年 4月至今任天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 3月至今任宁波天研精开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4)隋东,男,1975年 8月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1995年 7月至 2009年 9月任山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7年 10月至今任青岛泰林涌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03年 7月至 2021年 1月任青岛广源通通信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 9月至 2014年 6月任青岛泰林涌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 11月至 2013年 7任月光彩中联房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 6月至今任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 6月至今任青岛海山瑞合置业有限公司监事、青岛德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 7月至 2019年 10月任青岛东亚欣远孵化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 2月任青岛纽好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事,现已卸任,2017年 7月至今任弗莱建安(青岛)绿色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 4月至今任青岛德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 9月至 2022年 2月任青岛建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2018年 9月至今任青岛地铁华润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方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2022年 3月至今任青岛方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2月至今任青岛地铁润置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3月至今任青岛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 12月至今任青岛地铁华润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 1月至今任青岛建安宜居置业有限公司经理、青岛麦迪绅海鸣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 3月至今任青岛云岭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 5月至今任青岛青建中鲁置业有限公司监事长,2021年 7月至今任青岛建信金瓴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可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同时,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不属于持股平台,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均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代持股份等情形。

  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截至本次定向发行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对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的情况,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的情形,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截至本次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发行对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的情况,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的情形。

  同时,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不属于持股平台。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主办券商认为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管理人,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均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代持股份等情形。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持股平台,不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及发行对象出具的相关声明,发行对象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发行对象拟认购的股份均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代持股份等情形。

  2022年 12月 14日,瑞克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通过了 2022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及相关议案,包括:《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的议案》、《关于拟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上述议案中,《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涉及关联董事唐恒然、周焕文、童景超、马志新回避了表决,其余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其中《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的议案》、《关于拟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 12月 14日,瑞克科技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的议案》、《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 1月 4日,瑞克科技召开了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尚需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及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的议案》、《关于拟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等所有审议的议案。

  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6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前述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于 2022年 12月 16日披露了定向发行说明书;于 2023年 1月 4日披露了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主办券商核查后认为,瑞克科技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回避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审议结果有效,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已获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批准,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规。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董事会召开日期为 2022年 12月 14日,在本次董事会召开时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亦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的事项。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人,符合《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情形。本次股票发行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自律审查程序。本次发行不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事项。

  综上,主办券商核查后认为,瑞克科技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不存在连续发行情形。本次定向发行除需报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自律审查程序外,无需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发行决策程序合规。

  本次发行价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因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和定价过程合规。

  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和信审字(2022)第 00022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5,201,123.39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2.65元,期末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19.36元。

  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权益预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113,2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2.000000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每 10股转增12.000000股,不需要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股转增 0股,需要纳税)。权益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4,113,217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31,049,077股。该次权益已于 2022年 10月 26日实施完毕。

  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三季度权益预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1,049,0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3元(含税)。本次权益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246,195.41元。该次权益已于 2022年 12月 14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77元/股,以公司披露的第三季度财务数据计算的发行价格市盈率为 9.62倍、市净率为 1.17倍。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与同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他挂牌公司发生过股票发行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因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主要对象为公司在册股东(监事)和外部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价格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场参考价等多方面因素协商一致的结果,具备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原因如下: (1)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公司在册股东及其他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认购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股份,无需向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不以业绩达到特定目标为前提;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均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有效,协议约定内容有效。《认购协议》已分别于 2023年 1月 4日、2022年12月 14日依法经瑞克科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程序合规。协议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均作了明确约定,且协议中不存在《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的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权益的特殊条款。本次定向发行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发行股份。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十,“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限售的,应当按照其承诺办理自愿限售,并予以披露。”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人涉及公司监事,其新增的股份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进行限售。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瑞克科技于 2023年 1月 4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全文披露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经按照《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的,建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将严格按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的时间内办理验资手续、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本次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严格按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的时间内办理验资手续,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一)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据《定向发行说明书》,瑞克科技本 ,022.73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旨在 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合理提升流动比率,提 办券商认为,瑞克科技按在《大连瑞 向发行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 披露要求。 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规划 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体用途如下: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帮助公司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合理提升流动比率,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情况的改善和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的交易,不存在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一)发行人未在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主办券商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公告及公司出具的声明,公司报告期内均已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 4名,为公司在册股东(监事)及外部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后,新增外部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成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公司的治理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资源整合能力加强,从而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22.73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旨在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合理提升流动比率,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情况的改善和提高。

  本次发行前,唐恒然直接持有公司 834.24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8684%;周焕文持有公司 445.2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412%;童景超持有公司 311.86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442%。2022年 12月 9日,唐恒然、周焕文、童景超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唐恒然通过该《一致行动协议》可控制瑞克科技 1,591.38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538%,马立新持有公司 9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885%,唐敏柔持有公司 9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885%,三人合计控制瑞克科技 1,789.3825万股股份,眼跳测吉凶占公司总股本的 57.6308%,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唐恒然直接持有公司 834.24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5368%,仍为第一大股东。唐恒然、马立新、唐敏柔仍然控制瑞克科技1,789.38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194%,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未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能提高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更可靠的资金保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给公司运营带来积极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本次定向发行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由全国股转系统完成自律审查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能否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自律审查存在不确定性。

  经主办券商核查,截至本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瑞克科技在本项目中除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依法须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关于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中聘请第三方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8〕1106号)的相关。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本次定向发行尚需全国股转系统完成自律审查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能否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自律审查存在不确定性,且最终通过自律审查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教投资,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次公司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已详细披露了募集资金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此外,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公司承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教投资,不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等用途。

  主办券商核查后认为,瑞克科技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本次发行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管理运作规范,已具备了非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基本条件。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