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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曝5千万虚假承保大纰漏 保监10张罚单才够用

※发布时间:2017-6-20 17:02:0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经济网3月29日讯 (记者 马欣) 近日,新疆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及其所辖奇台支公司连下十张罚单。据了解,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多次编制虚假材料承保并理赔,累计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万元,虚赔赔款共计2211.41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新疆保监局2017年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人保财险独揽。针对人保财险以上违法行为,新疆保监局依法对昌吉分公司、奇台支公司分别罚款50万元,并暂停昌吉分公司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二年,暂停奇台支公司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三年。同时,新疆保监局还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8名管理人员并罚款,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新保监罚〔2017〕1号》显示,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经营期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对所辖奇台支公司相关农险业务核保核赔时,未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该分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并停止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二年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新疆保监局在其下发的《新保监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魏玉平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新疆保监局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决定给予魏玉平,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新疆保监局在其下发的《新保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王凯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总经理,对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上述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新疆保监局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决定给予王凯,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保监罚〔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述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上述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中,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理赔中心主任冯翔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冯翔,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于前述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新疆保监局还表示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副调研员、农险事业部经理段吉文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段吉文,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于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新疆保监局在《新保监罚〔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该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并停止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三年的行政处罚。

  对于前述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新疆保监局表示,伊晓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伊晓,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保监罚〔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建斌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新疆保监局给予其,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新保监罚〔2017〕9号》显示,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胡岩旭作为时任奇台支公司农险部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胡岩旭,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保监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农险部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新,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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