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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新闻河南首例汽车销售“一赔三”案 车主被判获3倍赔款5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8-9 16:54:0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郑州8月9日新专电(记者马意翀)原告花费19万余元新购置的一辆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在到部门上牌照时,才发现车引擎盖上的识别代码与车辆识别代码不同,无法上牌照,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此一直拖延不置可否,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日前,河南开封市金明区法院通过微博公开审理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首例汽车销售“一赔三”案件。当庭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毕某赔偿金572400元。

  通过开封市金明区法院的微博直播的庭审过程,记者了解到:2014年7月17日,原告毕某购置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K5珍珠白轿车,车款190800元,然而在到部门上牌照时,发现该车引擎盖上的识别代码与车辆代码不同,无法上牌照,被告对此一直拖延,原告无奈诉致法院。原告诉称,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应依消费者权益保赔偿车款的三倍金额。

  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辩称,原告购买车辆已经享受多项优惠,其出售的车辆质量合格,不影响汽车的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原告不能上牌是其拖延造成的,被告无欺诈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集中在“买卖本案争议车辆时亚飞公司是否告知原告毕某车辆已经更换发动机盖”上。

  法院认为,本案审理中亚飞公司提交2014年7月17日售车确认单两份。法院认为原告毕某签字的第一联确认单上没有告知“换机盖”的字样,第二联上原告毕某没有直接签字,所谓的签字是通过第一联复制上去。因此不能认定亚飞公司在售车时已经告知原告毕某更换发动机盖的事实。亚飞公司在售车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毕某主张被告依法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即5724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判决如下:1、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毕某赔偿金572400元;2、驳回原告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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