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下列机动车被依法查扣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机动车的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予以公告,自本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根据情况我们将依法分别拍卖上缴国库、强制拆除报废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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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下列机动车被依法查扣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机动车的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予以公告,自本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根据情况我们将依法分别拍卖上缴国库、强制拆除报废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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